一张遗失的信用卡,在短短一小时内被透支消费14800元,信用卡主人遭银行催讨成被告,转而将商家告上法庭。一中院日前维持一审判决,认定商家疏忽担次责。
3年前的11月22日晚,宗瑜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连同身份证一起“失踪”,连忙向银行申请挂失,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。未料就在他挂失前1个小时内,该卡已在永乐电器透支消费5笔,刷卡人在签购单上签下“宗瑜”的名字。随后,宗瑜对银行催促还款的通知并未理会。时隔1年多,银行提起诉讼,要求宗瑜支付14800元透支款。经过一、二审,败诉的宗瑜开始一场新的诉讼———将永乐公司告上法庭。
永乐公司认为,收银员核对了刷卡人提供的宗瑜的身份证及签名,未发现异常,且涉案信用卡背面未发现宗瑜预留的签名,无法核对购物单上签名的真实性。一审判决永乐公司赔偿宗瑜20%的经济损失。宗瑜不满这一赔偿比例而上诉。
一中院审理后认为,恶意盗用信用卡的违法行为是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;永乐公司作为信用卡特约商户未尽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,则是导致侵权后果产生的间接原因;同时持卡人也因未能尽到自身妥善保管责任而存有过错,故认同一审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,维持原判。 |